證據

證據開示

您可以申請調取警方報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以用于准備庭審。您可以在預審聽證會上或在30 天內通過申請進行證據開示提出申請。

申請進行證據開示

法官在審判前不會查看警方報告。此外,除非有人將報告作爲證據提交,否則法官也不能在審判時查看報告。
在某些情況下,報告可能會有傳聞證據的問題,因此不能將其視為證據。

證人清單

您也可以申請本市打算在審判時傳喚的證人清單。通常列在警方報告上的姓名即為可能出庭的證人。

相片、地圖與繪圖

如果相片、地圖或繪圖與案件相關,您可以將其帶到庭上。文件建立者必須作證證明建立時間、地點與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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